洪泽湖渔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

作者: 浏览次数: 日期:2023-01-12 09:56:11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禁捕退捕秩序,提高渔业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渔政局、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关于对举报涉渔违法案件给予奖励的通告》《江苏省推进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渔政应急值守工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洪泽湖渔业管理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举报奖励的标准

对于举报下列涉渔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一般情形案件的,奖励人民币500元:1.仅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2.仅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不构成犯罪的;3.使用非机动船、小功率柴油机船、80马力(不含)以下快艇非法捕捞的。

(二)举报严重情形案件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1.使用柴油机、汽油机、大功率电捕器材作为非法捕捞发电、蓄电装置的;2.使用毒鱼等危险方法捕捞的(含在网围区药物清塘);3.使用80马力(含)以上、150马力(不含)以下的快艇作为工具非法捕捞的;4.使用三艘以上船舶无证捕捞或者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5.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捕捞的。

(三)举报特别严重情形的案件,奖励人民币2000元:1.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电鱼、毒鱼、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的;2.相约三艘以上船舶电鱼、毒鱼、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的;3.使用150马力(含)以上快艇非法捕捞的;4.非法捕捞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

(四)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人可给予重奖,由支队按照一事一议研究确定,奖金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二、举报奖励的范围 

(一)举报到支队电话0517-84555666或者其他正式渠道举报,统一登记受理并查证属实的;

(二)支队负责人接到举报后,安排监督大队跟踪案件查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三)支队、职能处室、渔政大队、管护中心负责人接报后,报监督大队备案,在案件查处时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举报奖励次序和时间规定 

(一)同一个渔业违法行为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人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最先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查处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三)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涉渔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领取。

四、举报奖金发放流程 

支队根据举报情况,统一指挥调度有关渔政大队开展调查处理。对举报案件查证属实并已经行政处罚(处理)结案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证明材料,作为奖励举报人的依据。

举报人应在接到支队领奖通知后30日内,向支队提供本人银行卡账号或汇款地址,逾期不提供的,视为放弃领奖。支队在接到举报人银行卡账号或汇款地址后30日内将奖金汇出。 

五、不予奖励的情形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人为负责渔政执法工作的(护渔员除外);

(三)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的;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涉渔违法案件无关的;

(五)有关渔政执法机构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六)举报人明确拒绝接受奖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六、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为其保守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情况及举报内容。除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外,任何未经批准的部门和个人不得查阅涉及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洪泽湖渔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苏洪渔管〔2020〕42号)废止。

来源: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