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湖渔业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作者: 浏览次数: 日期:2023-10-07 09:07:06

第一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等规定,为加强对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会费

个人会员:10/年;

单位会员:1000/年;

   事:2000/年;

长:5000/年。

同一会员单位(独立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单位)担任不同职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收取会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单位,免收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一)会员年会费应于每年 12  31 日之前缴纳;

(二)新入会会员应在入会注册登记后 15 日内缴纳当年年会费。

第四条  会费管理。

(一)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二)协会会费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第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所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对未按《章程》规定缴纳的会员,应对其进行催缴。协会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书》通知会员缴费,收到通知后超过一年仍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因特殊情况,协会可酌情减免会员会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的制定或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